本报讯 (记者倪建军通讯员宋文)陕西省合阳县检察院在受理一起借款纠纷申诉案中,运用检察建议书向法院提出再审意见,法院采纳后于近日依法撤销了原调解,避免了近500万元国家信贷资金流失。
1993年7月,合阳县合亚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在中国人民银行合阳县支行借款人民币250万元。
借款到期未还。1998年根据国家政策,人行合阳支行将这两笔贷款划转给农行合阳支行,农行合阳支行于2003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亚达公司归还两笔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290余万元。法院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认可两笔贷款系合亚达公司工程建设中作为中方投资者合阳县包装材料厂的股金认缴,故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合阳县包装材料厂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协议。在农行合阳支行收到还款73.3万元后,法院以包装材料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导致国有资金近500万元无法收回。
2007年,合阳县检察院受理了农行合阳支行的申诉。该院经严格审查认为:原合阳县包装材料厂已在2002年10月依法变更为“合阳县红柳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违法参与诉讼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属无效,其债权债务应由红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另外,因合亚达公司与原包装材料厂(现红柳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共同的股东权益,又是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院随即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收到检察院的再审建议后,经再审,依法撤销了原民事调解,判决由红柳有限责任公司向农行合阳支行偿付贷款250万元(已付73.3万元)及利息,并判令合亚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