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曾献文
记者 :黄会长,你好。几天前,在“2008年《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上,你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多数投资者还处于股民而非股东的阶段,股民与生俱来的投机性和短期性将严重影响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呼吁实施投资者教育,让股民理性回归股东。
请问,你判断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多数投资者只是股民而非股东的依据是什么?
黄湘平 :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人数、范围、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截止到2007年10月底,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达1.36亿户,其中个人投资者持股市值占48%,基金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30%左右,而个人投资者占到基金市场的98%。显然,个人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新生力量。但是,这类个人投资者还存在严重的“三高三低”现象。“三高三低”现象,既是投资者是股民而非股东的见证,也是股民回归股东必须克服的障碍。
记者 :何谓证券市场上的“三高三低”现象?
黄湘平 :为了摸清个人投资者结构状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去年进行了两项基础调查。一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问卷调查》,二是《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通过调查分析,证券投资者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33岁至54岁,中青年和55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士是基金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60%以上的投资者具有大学或以上的文化程度,投资者职业分布较广,下岗、离退休和自由职业者占比靠前,由此形成了一支职业分布广泛、文化素质较高的中青年散户投资者队伍。这支队伍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新入市的投资者比例高,风险意识低。近两年来,投资者入市总量增加很快,平均每天有13万户新入市的投资者,最多的时候有90多万户。2007年新开户数为3269万户,是2006年A股开户数308.35万户的10倍。新入市的投资者没有经过熊市的洗礼,看到的只是近两年股市的财富效应,风险意识缺乏,特别是借钱炒股的现象较为突出。在调查中,6.39%的投资者几乎没有考虑过投资会有亏损的可能,新入市的股民中更高达9.43%,高出平均水平三个百分点。(2)低收入投资者比例高,股权意识低。从收入结构来看,个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和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群体,所占比例较高,合计接近70%,中低收入群体是投资者的主要群体。另外,这些个人投资者大多数只对短线炒作感兴趣,对股东权利漠不关心。调查中,对于是否参加过董事会提案的表决这一问题,63.4%的个人投资者表示没有参加过,而不知道有这回事的个人投资者占14.3%,表示参加过的仅占被访者的14.2%。数据分析表明,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主动性,还没有树立起股东意识。(3)中小投资者比例高,长期投资理念低。从入市的资金规模看,一半以上的投资者股市的资金量在30万元以下。其中,10万元以下的占25.1%,10万至30万元的投资者占25.7%。过半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时间不足3个月,缺乏长期的理性的投资理念。
记者 :你们的调查显示,加强投资者教育确实必要,而且紧迫。一方面,普通大众正在踊跃入市成为资本市场的新生力量,证券产品正在迅速成为社会财富的崭新形态;另一方面,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较为普遍地存在“三高三低”现象。这一矛盾确实需要通过实施投资者教育来解决。
黄湘平 :按照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指示,投资者教育是针对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的社会活动。它旨在通过传授投资知识、传播投资经验、培养投资技能、倡导理性投资观念、提示相关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权利及保护途径,进而提高投资者素质。实施投资者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保护。其中,物权法将发挥重要的助推作用。
记者 :你说得很对。“三高三低”现象的存在,不能全部归咎于个人投资者的素质不高。毕竟,制度决定行为,当圈钱与欺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纠正时,投资者的理性选择自然是做股民而非股东。长期以来,尽管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规则都明确禁止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但其都是基于国家管理证券市场的需要,而非从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立场去制定和实施,因而作用有限。物权法,作为一部保护公民私人所有权的基本大法,你认为其对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大意义是什么?
黄湘平 :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物权法的最大意义莫过于确立了证券投资及收入可以获得物权保护。过去多少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财富和创造财富存在许多误区,认为证券投资是一种生息资本,只分享和转移社会财富,并不创造价值,不过是脱离实体经济的一种“虚拟”经济成分,有些人甚至质疑证券投资者权益为什么需要保护。当前,证券市场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不少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分享到了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又有部分人往往将证券投资与“泡沫”联系在一起。这些情况说明,物权法的颁布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 :物权法如何保障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利?
黄湘平 :物权法确保了投资者基于投资而获得的股东(所有人)地位,这具体表现在:(1)可以将投资者的投资收入纳入物权范围,获得物权法上的强力保护,从而巩固了投资者的股东地位;(2)可以普及和推行证券投资平等物权保护,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全新要求;(3)可以践行实现投资者发展权的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登记体制、附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等法律地位,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