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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合理的“分界”与合法的“越界”

  为了人们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社会的分化与整合问题,为此就要研究如何才能实现合理的分界与合法的越界。而在今天强调社会的合理分界并普遍树立界限意识和合法的越界意识,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分化及其相应的整合,既是包括生

  物进化在内的自然运动的形式,也是人类社会及其思想文化演进发展的基本方式。现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是高度的分化及由此带来的多样性和活力,但这也增大了整合的难度。作为人的有意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社会的分化和整合不能不与人们的能力、需要及价值选择相关,并直接表现为各种界域或界限的区分、互依与跨越。因而,以“合理的分界与合法的越界”为视角来探讨社会的分化与整合问题,就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社会的形成与界别的区分

  自从人类诞生于自然界,就开启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分化整合的历程。人由于自我意识的产生而有了应然的价值观念和活动取向,与周围世界发生了“为我”的“自为”的关系,于是,一种不同于自然运动的新的运动方式和秩序,从而也是新的界域——人类“社会”出现了。在人类社会中,人的心理、意识或精神有着极高的能动性和系统整体性,因而成为相对独立的“心理世界”或“精神世界”。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自然”、“社会”和“精神”三界。社会学所讲的“社会分化”一般指“社会”的群体之间和个体之间的区分,但它不能不与另外两界内在相通,密切相关。

  历史地看,人类在能力极其低下的原始时期,只能靠自然血缘关系相互依赖,以氏族的形式共同生存;其社会分化主要表现为人们由于性别与年龄差异的简单劳动分工。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交往的扩大和需要的多样化,人们的劳动分工和社会角色也愈来愈多样。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在个人之间有了基于所有物和物品交换的“我”与“你”的区分,在群体之间则有了自由人和奴隶的严重分化。于是,人类内部不仅有了亲疏之分,还有了等级式差别和压迫性关系。伴随着原来的氏族共同体的解体,一方面,人类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逐步缩小为夫权制家庭或家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财富和支配性权力在一些人手里的积聚而促成了以地域、文化和民族来划分的国家。国家的出现既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有了“上层”与“下层”、“上流”与“底层”的等级式界分,又旨在将社会的分裂和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表明阶级社会的秩序本身就蕴含着内在的紧张。但在传统农业社会,由于人们要“靠天吃饭”即顺应自然为生,因而自然秩序就被视为社会秩序的依据;阶级和等级的分野,也往往被给予拟自然理解,如将上下尊卑的等级式关系类比为“天”与“地”的关系。传统社会及其政策还极大地限制了劳动分工和社会职业的分化,造成社会自组织能力和活力的严重缺乏。马克思将小农们形象地比喻为一袋马铃薯,说明了他们缺少“有机团结”。但另一方面,大家族和传统国家似乎又象一个“大生命”,其成员分别充当它的某种器官,或“头脑”或“臂膀”或“手足”,这种功能性的分化与整合主要凭借的是自上而下的隶属和支配关系;同时,相当普遍的自然主义信念和整体主义道德意识也对这个“大生命”的整合与维持发挥了重要的意识形态功能。那时的人们并非没有个人自由的愿望和要求,但它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并且只要个人与家族长或长辈们发生了利益和意志的冲突,获胜的一定是后者,因为他们直接代表着共同体。

  只是到了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分化才既表现为人们在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上的差异,又表现为复杂的劳动分工和职业分化,社会变得千姿百态,既富有生机,又充斥着各种矛盾。而随着人的社会反思能力和调控能力的提高,他们也越来越对社会分化与整合提出“合理”性要求,这就特别涉及到社会的“分界”与“越界”问题。

  合理的分界

  从社会学和政治学意义上讲,社会分化实际上意味着各种社会边界、界限的明确和界域、界别的区分。“分”与“界”总是相互关联的。

  一般而言,事物的分化就是“界”的形成或区分。“界”首先指事物由其内在矛盾所规定的存在状态或运动形态的边界或范围,它指示着事物的特殊性及相对稳定性。由于事物就是在这一边界或范围内保持其规定性的,所以不能随便受到干扰和破坏。并且,正是由于事物的性质和界限的确定,它才成为具有内在结构、规则和尺度的系统,产生“自己运动”的动力和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交换的能力。而这又意味着事物总是处于相互的联系和作用中,所以,事物的边界或界限又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变动性。事物的边界也是事物之间的交界处即“界面”,界面是交界双方的中间地带,因而也是交界双方相互渗透与贯通的桥梁。事物的“界”的这种双重性功能———既把事物区别开来、分别给予规定和限定,又将其联系起来、使之相互依存和作用的功能,表明了事物的“分”与“合”即分化与整合的辩证关系。自然界的“界”是如此,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世界的“界”更是如此,且由于关联着“应当”与“合理”的问题而增大了人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的难度。质言之,由于社会性的分界不是单纯的知识性分类,而必定包含某种规范性要求,所以只要人们的立场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就会给予不同的理解和对待。

  从中国思想史来看,人们对“分”、“界”的合理性与否不仅特别关注,而且形成了两种对立的态度和观点。如庄子既说明了“分”、“成”、“毁”、“复”的“通为一”的循环,又特别指出分界的负面问题。他说:“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庄子·齐物论》)庄子所说的“封”就是事物的界限,事物有了区别与界限,就会进一步生出“是非”,是非之争越显著,完满的道也就越亏损了。近代思想家康有为借助儒家“三世”说和佛教思想资源,在其《大同书》中提出“破九界”,即国界、级界、种界、形界、家界、业界、乱界、类界、苦界,最终使人类进入完全自由的境界,这种理想显然包括了太多的乌托邦空想。与之不同,荀子则高度重视“分”的意义,他不仅一般性地突出善恶、性伪、是非、天人等等的分别,肯定劳动分工和职能分化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他还将人们在文化价值和等级名分方面差异的分辨和确定,提升到社会治理之道的高度来看待。在荀子那里,分与合并不两立,而恰恰是良好有序的群体得以组织起来的关键,这就叫“明分使群”。近代学者严复翻译穆勒的《论自由》而名之为“群己权界论”,所要辩明的群己之界是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公正,用他的话说:“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自由为界。”(《〈群己权界论〉译凡例》)严复关于“群”和“群己权界”的论述与荀子的思想多有相通之处。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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