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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长出的竹子应归谁所有?

  编辑同志:

  我和张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我俩的责任山相邻。2005年春开始,张某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我家责任山上并长出了不少竹子,现在有20多颗已经成材。对这些竹子的所有权,张某曾和我进行过多次交涉。张某认为,这些竹子是由他责任山上长过来的,竹子应归其所有。而我一直觉得,竹子既然越界长在了我家责任山上,就应归我所有。请问:越界长出的竹子应归谁所有?

  读者 曾伟兴

  曾伟兴读者:

  张某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你家责任山上长出的竹子,确应归你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责任山上的林木属于林地的天然孳息,你作为林地承包人属于林地的用益物权人,张某越界长在你责任山上的竹木应归你所有。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又分别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由此,依照这些规定以及林地天然孳息收取的实际操作情况,张某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你家责任山上长出的竹子确应归你所有。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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