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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会法律援助体系实现“升级”

  本报讯(记者王伟通讯员苏工法)江苏省总工会日前出台《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有关方面认为,这个专门规范和保障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文件,为构建工会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打下了基础。

  据悉,江苏工会系统自1998年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全省共建立工会法律援助中心129个、工会法律援助站488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79名、兼职工作人员623名;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47个,共聘请律师385名;至今已为40多万名职工提供咨询、代书、代理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援助近50万件,法律援助成功率平均达到91%。

  然而,10年前制定的《江苏省职工法律援助办法》与目前的实际情况有所脱节,已无法有效规范和保障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发展。尤其是各地在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上的具体做法也各有异同,如在援助对象,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援助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援助流程等各个方面均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为构建工会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畅通职工合法权益诉求渠道,从2007年11月开始,江苏省总工会多方征求上级工会、地方各级工会、司法、劳动等部门以及部分法律专家、律师的意见,历时数月,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于2008年1月出台了《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援助对象为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和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权益受侵害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五项职责;根据不同的援助对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办法》特别对工会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援助经费来源为本级工会的专项拨款,省以上工会和政府财政用于市、县(市、区)困难职工援助的专门经费,社会组织等向工会法律援助事业捐赠的财产,其他合法来源;规定援助经费的主要用途为援助人员所需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等5个方面;明确规定工会法律援助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接受工会经审、财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有关人士指出,新的《办法》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重要保障,是工会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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