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针对近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许霆恶意取款案,省人大代表、汕头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爱平向记者表示,许霆行为构成犯罪是无疑的,但不能简单按照《刑法》第264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无期徒刑到死刑”来定罪量刑,还应参照《刑法》的“从轻原则”进行处理。
“我认为,许霆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包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故意进入金融机构如金库盗窃是有区别的。”刘爱平认为,对许霆案件的判决要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发生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快速变化的时期,现有的法律无法作为参照。“在判决上必须慎重,广州中院呈报省高院,省高院再请示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定不了就应该请示全国人大,最后可能就要制定新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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