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结合中央企业负责人2004—2006年薪酬管理实际,现就中央企业负责人2007—2009年第二业绩考核任期(以下简称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薪酬理念,建立完善的“重业绩、讲回报、强激励、硬约束”的薪酬管理机制,逐步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济效益、业绩考核密切联系、适度增长,并与职工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差距合理的分配格局。
二、薪酬调控的主要措施 (一)第二任期企业负责人基薪按已批复的2006年度基薪标准执行,任期内不再调整。基薪不作为绩效薪金的计算基数。
(二)完善绩效薪金计算基数的计算办法,保持薪酬水平适度增长。绩效薪金计算基数仍每年进行核定,核定办法在原基薪计算办法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增加效益指标并加大效益指标权重,各项经济规模指标和企业平均工资均采用当年数据。具体核定办法另行通知。
(三)绩效薪金倍数根据《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基薪与绩效薪金之和,下同)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一)第二任期将进行中央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试点,相应办法另行制定。
(二)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水平,合理拉开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其他负责人经国资委批准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由国资委根据工作实际对其职务进行相应调整,只保留一个职务。在境外子企业兼职取酬的,给予境外补贴,补贴标准由国资委确定。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本人应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其薪酬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进行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应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并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高管人员薪酬进行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16日在“中国特色国有公司治理高层论坛”上表示,央企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企业群体,在实现一些央企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革时,董事会的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到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也还要衔接好。国资委目前的职能重在监管,内部还需进行职能调整,才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董事会工作的指导。
对于央企高管的个人薪酬问题,邵宁认为,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并没有完全合理化,所以需要一个合理的办法,现阶段,国资委会给企业一个幅度,让企业在幅度内进行决定。
日前,国资委分配局组织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座谈会。在本次座谈会上,分配局分析了中央企业近几年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及当前面临的问题,深入研讨了改进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的思路及措施,并就中央企业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增强薪酬竞争力、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来源:国资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