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储皖中云南省近日出台的《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清欠工作要与企业收入分配和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挂钩,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其新增效益工资必须首先用于清欠,不得增加职工工资,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出国访问,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按照拖欠工资比例扣减负责人薪酬。
该意见规定,企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属于拖欠范围。要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等行业,必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