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对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规定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将受罚 举办焰火晚会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本报讯(记者马朝丽)每年春节期间,人们因购买不合格烟花爆竹,或燃放时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的事故屡有发生。为此,石家庄市将对今年春节期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处罚。
石家庄市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精品栏目推介
· 杨柳青
· 燕赵论坛
· 纵横谈
· 一线写真
· 世说新语
· 明星传真
· 名家
· 直笔春秋
· 心灵独白
多媒体数字报纸
快速阅读 全屏阅读 下载阅读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服务条款 广告业务 实习申请 网上投稿 新闻热线 友情链接
河北新闻网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copycenter 2000-2007河北新闻网常年法律顾问: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李海峰 郝斌 虚假报道 有偿新闻 低俗之风 不良广告等问题 举报电话:88631166冀ICP证030017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