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于23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经过历时近一年的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面清理,在655件现行行政法规中,有49件行政法规的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明令废止,如《铁路留用土地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43件行政法规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实施,宣布失效,如《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筵席税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87年发布,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规定明显过时,但因个别条款还“适用”,该条例沿用至今。暂行法规一“暂”就是数十年的问题,并非仅此一例。
为什么一些行政法规可以暂行、试行数十年?个中原因值得深思。例如,在历经多年的一轮又一轮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后,电信法的出台前景至今仍不明朗。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电信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仅行政管理意识浓厚、管理范围宽泛、操作困难,更重要的是,该条例被指旨在保护行业垄断和集团利益,从而导致了电信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和权利的不对等。
在此基础上,人们对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所带来的危害有了更深切的认识。其突出表现为,强调扩张有利于本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忽视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利益,忽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强调管理权力,以至于争管理权、争机构编制、争经费、争资源,过多反映强势集团的利益,忽视、轻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是漠视弱势群体的权利,甚至过分强调管理相对人或其它部门的义务、责任。对有益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不少部门都在争,否则便想方设法推脱;对其它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认为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就想办法阻止,对自己有利的既成法甚至几十年不予修改,不作为。
其结果,不仅导致了权力部门对资源和利益的侵占,同时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致使政府公信力打折扣,激化社会矛盾,干扰社会和谐。同时,背离了法治的公正精神,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为使行政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必须建立和健全法规的清理淘汰机制。同时,有效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遏制职能部门立法不作为倾向,确立公民参与立法的机制,实现立法的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