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
对于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办法,应该说在理论上具有激励企业负责人尽职尽能、搞好企业的作用,可以说其积极影响无疑应当肯定。然而,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简单将薪酬与效益挂钩,或许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对垄断国有企业而言,如果没有相关的约束制度配套,也许就会产生反向激励作用。
首先从市场观点看,对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对央企来说,其大多在相关行业具有垄断及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所以,企业效益增长并非一定都来源于管理水平的提高与成本的降低。可以说,在现有国内市场具体环境中,其有不少效益增长乃是来自于垄断规模扩大,甚至于有的还是以阻碍与排斥其他市场竞争对手而来的。所以,对此不难预见的是,如果没有设定好一定的约束配套机制,就简单对这些垄断企业负责人实行薪酬与效益挂钩,可能使一些负责人为追求薪酬而过度利用自身垄断地位,进而以强化自已垄断的方法对竞争予以阻碍与排斥。而这显然会对市场机制的成熟与进步形成负面影响。
其次以制度设计讲,虽然国内有些垄断企业的设置是源于国家与经济安全的需要,可即便如此,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薪酬与效益挂钩制度设计时,也要同时对垄断与市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与垄断企业效益予以必要的权衡,以使制度本身指向在社会各种利益之间能有所平衡,并将垄断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程度。早些时候南方出现油荒时,相关石油垄断企业却仍在出口石油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事实,或许正是现行制度缺乏这方面利益平衡约束机制的证明。
所以,尽管将央企负责人薪酬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制度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如果没有必要的事前谨慎性制度安排,那其在具体实行时可能会产生反向的指引风险。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