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养儿童委托书公证的定义
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其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戚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
其中,被寄养儿童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人称为寄养人,被寄养的儿童称为被寄养人(仅限于16周岁以下儿童)。
根据中国现行做法,该寄养须在中国内地寄养人居住地的涉外公证机构办理寄养公证手续。寄养公证,是指中国内地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寄养人与寄养人之间达成的寄养儿童协议,或者寄养人出具承担寄养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为此,如果委托寄养人一方或双方无法到规定的涉外公证机构办理寄养公证手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其居住国的中国领事公证人申请办理寄养儿童委托书公证。因此,寄养儿童委托书公证,是指中国领事公证人根据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欲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戚家中的委托书上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委托寄养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委托寄养人向中国领事公证人申请办理“寄养儿童委托书公证”时,通常须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
2、由委托寄养人草拟的《寄养委托书》;
3、由委托寄养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以及在居住国办妥公证认证手续的《出生证明》等);
5、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三)《寄养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寄养委托书》一般应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等;
2、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等;
3、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寄养人的关系等;
4、委托寄养原因。其是指委托寄养人不能亲自回中国内地与寄养人共同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以及须将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戚家中的理由和原因;
5、委托寄养权限。其是指委托寄养人向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办理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6、委托寄养期限。其是指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寄养人是否具有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寄养人是否授与寄养人在紧急情况下委托第三人作为寄养人的权利。如是,应在本栏目中写明;
8、委托寄养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其《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作者单位:中国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