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月25日电(记者郑良)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为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维修资金可用以购买国债,这些条件包括:
只能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须经业主大会或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