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1月26日电(李瑞红)宁夏日前出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讨论稿),明确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军人优抚对象及烈属的父母等5类特殊人群,可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资金。
据宁夏卫生厅介绍,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了筹资标准,除国家补助40元、自治区和县财政补助40元外,农民个人要缴纳20元。
方案明确,5类特殊人群,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可免收其个人应缴资金,该资金由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残联代缴。
另外,方案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的原则是乡镇卫生院最低,县级医疗机构较高,非定点医疗机构最高。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70元至100元,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川区200元至350元、山区150元至25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川区500元、山区350元至500元。封顶线由各县(市、区)在1万元至2万元范围内调整。农民住院报销时,报销费用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偿;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封顶线,建立“封顶又保底”机制。农民连续3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有住院享受到报销的,在每4年除住院报销外,再给予100元的补偿。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