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在一家工厂工作,去年9月,因为他的孩子突然生病夭折,受到刺激得了轻微的精神病,有时候清醒,有时候糊涂。为此,这家工厂竟然在去年12月解雇了我叔叔。
请问,该工厂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刘春华
刘春华:
根据你说的情况,这件事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因此,应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患精神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至于医疗期的长短,则要根据你叔叔的工作年限等具体情况来确定。(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