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四年才知儿子非亲生
本报记者 郑建彬 通讯员 刘文玲
本报讯 妻子和别人通奸,丈夫莫名其妙抚养了妻子和别人生的“儿子”4年多。知道真相后,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
1998年2月,闽清男子郑先生经别人介绍,认识了陈女士,3个月后就登记结婚。
后来,他们的感情出现了裂痕。郑先生到闽清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期间,郑先生怀疑“儿子”并非亲生,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儿子”和郑先生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郑先生认为,“儿子”是妻子和别人所生,自己平白无故抚养了4年多,因此在诉讼离婚的同时,要求妻子支付抚养费一万五千多元。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和陈女士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许两人离婚。本案中,郑先生对“儿子”没有抚养义务。郑先生受妻子欺骗抚养了非其亲生子,是一种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无效民事行为。郑先生4年来抚养“儿子”的费用,应由受益方陈女士承担返还责任。法庭判决,由陈女士返还郑先生男孩的抚养费一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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