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公司及其有关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公开谴责 近日,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连续召开两次审议会,审议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对四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的申请,表决通过了对其中三家上市公司及其有关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该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的首次审议会。此举表明,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已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决定,是深交所落实“查审分离”原则,完善自律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纪律处分委员会共有20名委员,由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与以往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务不同,《纪律处分程序细则》实施后,除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外,所有对上市公司、会员等相关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务,由纪律处分委员会统一负责。法律部作为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统一承担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流程协调和审议会通知、纪录等具体事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如与拟处分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业内人士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机制体现查审分离原则,有利于形成交易所内部调查与处分权力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使交易所纪律处分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同时,也有利于统一纪律处分的适用标准,提高纪律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会员、上市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据了解,深交所发布处分公告的三家公司分别是东方钽业、*ST丹化及北海港。经查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核实并披露其重组事宜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丹化集团2006年度新增占用*ST丹化资金13380万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丹化集团占用*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北海港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信息,同时,天津德利得实际控制北海港后,通过多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初步查明,截至2007年6月30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2781万元;同时,北海港还为天津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100万元。(作者:跃然) (来源:人民网-《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