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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自恃身份特殊不会被罚 多次偷窃被起诉

  怀孕小偷取保候审一年后被诉

  怀孕女子王小琴,无意间听人说孕妇偷东西即使被抓了,公安也没办法处理,便动了歪念头。该女子作案手法很简单,在浙江杭州的几大商场周围转悠,到了商场,王小琴热情地帮盗窃对象挑选衣服。

甚至对她们说:“试衣服带着手机不方便,交给我保管吧。”盗窃对象往往对孕妇掉以轻心,想都没想就把手机交给了她。

  就这样,在2006年底至2007年初,在一个多月时间里,王小琴在延安路、庆春路、凤起路的商场、店家门口,以同样手段不断搭讪“血拼族”,屡屡得手,据统计至少得手11次,偷得价值4.4万余元的财物。2007年1月底,一名被害人的朋友在搭乘公交车时认出了王小琴,并报了警。警方从王小琴的住处搜出大量赃物。但是案发时,王小琴怀孕已7个多月。原本指望因怀孕而逃脱法律制裁,在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近日,王小琴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据《今日早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金州律师事务所孙表华律师,讲述刑事法律中关于对孕妇的人道主义处理原则。

  孙表华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先后多次为新闻媒体提供法律专家点评。

  孙表华律师说,“如果盗窃他人财物的王小琴不是孕妇,根本不会被取保候审,这是我国刑法制度人道主义的表现。但是,寄希望于孕妇的特殊身份,而逃脱法律的惩罚,是不可取的。”在取保候审到期后,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当然应当把犯罪嫌疑人移交到人民法院起诉。

  孙表华律师表示,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正是取保候审的对象。我国现行刑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体现在其他方面,保障妇女在犯罪时受到适当的从宽处理。例如对孕妇不适用死刑,对正在哺乳中的妇女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等。

  怀孕妻子吸毒拉丈夫下水

  怀孕了几个月的妻子娄小娟竟染上了毒品,并以贩养吸。丈夫发现后,“心疼”妻子和孩子,也帮着妻子去贩卖毒品。2008年1月24日,浙江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娄小娟及其丈夫郑某贩卖毒品一案,娄小娟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其女儿未满周岁,被保释在外,哺乳期满后执行;郑某则获刑三年六个月。

  早在2007年3月初,怀孕的娄小娟因交友不慎染上了毒品。2007年4月,娄小娟按计划与郑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不到一个月,丈夫郑某就亲眼目睹了妻子注射杜冷丁的惊人一幕,他心痛过后,甚至帮助妻子走上以贩养吸毒的不归路。在妻子娄小娟的指挥下,郑某先后10次将毒品送到其他吸毒者手中,并负责收钱。(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7年8月29日,正当他们的“生意”日益红火起来时,被宁海警方查获。据《东南商报》

  孙表华律师认为,“读者可能难以理解的是,作为主犯而且吸毒的妻子反倒不要到监狱服刑。这也是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的体现,但是,这不当然地意味着孕妇可以不服刑。”

  本案中,娄小娟适用的是监外执行,即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妻子生女受虐杀夫

  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打骂,竟放火将丈夫烧伤并最终致残。近日,妻子李岚兰被北京通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5年,同在通州区一家铝材厂打工的李岚兰和王某恋爱结婚。婚后初期,二人的生活比较美满。但随着李岚兰怀孕在家休养,王某开始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对李某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转变。王某不但不给妻子生活费,在外面遇到不顺心的事时,还对怀孕的妻子拳脚相加。2007年,李岚兰生下一个女儿,但丈夫对她的态度没有任何转变,反而在她坐月子期间经常打骂她。伤心绝望的李岚兰打算寻短见,同时也产生了报复丈夫的念头。2007年6月12日上午,李岚兰将女儿送到亲戚家后,以商谈离婚事宜为由,把丈夫从厂里找回家。二人在家中又发生了争吵,李岚兰喝下随身带的农药,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在丈夫身上,用打火机点燃。李岚兰和王某随后双双被送往医院。丈夫王某全身被广泛烧伤致残。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岚兰提起公诉。(据《京华时报》)

  孙表华律师说,“本案中,妻子李岚兰将丈夫王某全身广泛烧伤致残,最终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应当还算轻的。量刑的考虑情节应当是故意杀人未遂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是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的体现。但是没有规定对犯罪时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免于死刑。”

  我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孕妇不适用死刑,这既是对妇女作为母亲的尊重,也是对胎儿的保护,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但是,对于犯罪时正在怀孕的妇女,在审判时没有怀孕,也可以适用死刑。因此,寄希望于孕妇等特殊身份而逃脱刑罚,是为刑法精神所不容的。

  ⊙本报记者 伍洲奇

(责任编辑:塔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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