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不适合单位安排的工作,刘某与单位发生纠纷,在拒绝上班后被单位以旷工为由开除,为此刘某先后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与单位对峙。经过审理后,市北法院一审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拒绝上班被解除合同
刘某自1994年到青岛某单位工作,并在2005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当年9月份,刘某怀孕后因不再适合单位安排的拔草等工作,没到单位上班,与单位发生了纠纷。
去年1月,单位通知刘某重新回到单位工作,但刘某发现单位将她安排在包装车间,车间内的粉末和异味仍然不适合孕妇工作时,再次提出了不满,又离开了单位,这一次单位以刘某连续旷工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不服裁决单位起诉
刘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在去年4月拿到了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等裁定,但单位对裁决表示不服,向市北法院提出诉讼。单位认为,他们给刘某安排的车间空气质量、噪音等指标均经过检测,而且给刘某单独安排了场所,但刘某不肯上班,他们又以邮寄的方式将解除合同的通知发给了刘某,所有的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刘某则提出,她认为工作环境不适合孕妇,并要求单位出具有关部门的鉴定结果,但单位让她自己去鉴定,为此她也曾找过卫生部门,在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单位解除合同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支持刘某
市北法院审理后提出,单位已经承认刘某所从事的工作环境有刺鼻、呛人的味道,还有粉尘。尽管单位认为单独给刘某安排了地方,但法律对妇女在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和劳动强度作了明确规定。原告没有就他们为被告安排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未尽到积极的管理义务,因此刘某拒绝上班不应被视为无故旷工。法院最终一审判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由单位支付刘某去年1月至3月份的工资近1300元。刘某所在单位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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