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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逆子弑父”案:折射出法律对道德的漠视

  最近,吉林的“逆子弑父”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抗诉,并最终获得改判,救了被告人一命。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赞扬声一片。但是,笔者注意到案件报道中的一句话:“检察院抗诉后,当地一些群众有些不理解”(检察日报1月22日第一版)。
为什么群众会不理解呢?笔者认为,必然是判决不同于群众自己的判断。而且笔者还敢斗胆断言,这“一些”群众并不是少数,而是一个可观的数量。为什么?因为几千年沉淀到骨子里的、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道德法庭对被告人的判决是从重处罚。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再一次看到了现代与传统的割裂。

  我国向来主张以孝治天下,认为“百善孝为先”。相反,对于不孝的举动则深恶痛绝,视为“忤逆”。至于谋杀父亲就更不用论了,自法律规定“十恶”以来,就稳居第四把交椅,称为恶逆。《大清律》规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可想而知,如果本案被告人生活在古代,恐怕不但命保不住,“凌迟”酷刑也免不了。那么,本案的判决是我们比古人进步的表现吗,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吗?

  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何以言之?笔者按照法学文章论证的套路,先来看看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远的且不论,海峡对岸的台湾与祖国大陆是一个文化模子里刻出来的,台湾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两相比照,不言自明。日本一衣带水,受我国文化影响甚深,虽然其在战后取消了尊属杀人罪,但理由是处刑太重——即使进行二次减轻,也不会低于惩役三年零六个月,也不能进行刑罚的执行犹豫,而普通杀人罪根本达不到这种标准,所以才不得不取消。再看西方,法国刑法典规定,故意杀害或毒杀合法直系尊亲、非婚尊亲或养父母者,处无期徒刑(法国已废除死刑),而一般故意杀人或毒杀仅处三十年徒刑。意大利刑法规定,对直系尊卑亲属故意杀害者均处最高刑——无期徒刑,而一般故意杀人罪仅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杀害尊属处罚却可以比普通杀人罪更轻,则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笔者未之闻也。那么,为何我们偏要独树一帜,不重反轻呢?

  亲属之间的感情是人类最基本、最原始、最深厚的感情,是其他一切感情的基础或源泉。而在亲属之中,父母又最为重要,父母对子女有生身之恩、哺育之恩、教养之恩、呵护之恩,可谓恩重于山。反之,对父母的尊重报恩也是社会生活上的基本道义。所以,杀害父母一般应受到比通常的杀人罪更重的社会道义非难,非有比侵害常人更险恶的动机目的不足以驱使一个人背逆此深重之恩。那么,对其从重,岂不是理所当然。《唐律疏议》概括的精辟:“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獍)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

  弑亲案事实上反映了目前我国法律对道德伦理的基本态度——漠视,因为我们将其作为封建遗毒抛弃了。我们过多地相信了法律与道德的两分,所以两者相背离也就不足为奇。

  当然,谁也不希望看到“一个亲人死后,另一个亲人再接受死刑”,但是我们也不希望看到一个人杀害了自己的父亲后,再将社会道德伦理、公众的法感情推向深渊。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就是废除死刑,这样不仅化开了这个矛盾,而且是在法治文明过程中真正迈出了重要一步。

  (作者: 刘建刚 单位: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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