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31日电 台湾当局“内政部”昨天公布“游说法施行细则”草案,明订除各级民意代表外,公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向离职前五年服务的机关和“附属机关”游说,避免利益冲突。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游说法”去年公布,预计今年八月施行。
台当局“内政部”制订出施行细则,更明确规范游说与被游说规则。
施行细则规定,包括正副领导人、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政务人员在内的“被游说者”,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为离职前五年曾服务的机关进行游说,也不能向服务机关的附属机关游说。
对于民意代表,台“游说法”规定民代不能替自己或“关系人”经营、投资服份总额达百分之十以上的事业进行游说,列出“关系人”包括民意代表的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属”。
施行细则进一步阐明所谓的“共同生活家属”,不管是不是民代的亲属,凡“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的,都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