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永浩秘玲)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虽然是一起简单的轻伤害案件,但是前后历时三年才得以圆满解决。
2004年9月4日下午,卖菜的陆女士与买葱的赵老太发生争吵,二人在抢葱过程中,陆女士不小心将葱里的黏液甩到了路过的张某脸上。
张某和陆女士发生争吵,并反手将陆女士拽倒在地。这时,陆女士的丈夫冲过来,打了张某几个耳光,张某于是报警。事后经鉴定,陆女士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属于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无法证明受伤确系张某造成以及张某是否为过失,于是没有对该案立案侦查。为此,陆女士不停地上访,最后找到了石景山区检察院。
该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张某作为成年人,主观上对于其拽倒他人可能造成伤害应当有所认知,客观上实施了拽倒陆女士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的后果。而证人证言中的矛盾之处都是出自和被害人吵架的赵老太之口,证明力较弱。于是,该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从而使该案进入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此案从该院受理到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一共仅用了13天。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案件经历时间已经较长,为及时化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检察官充分运用刑事和解方法,使双方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认罪悔过,陆女士也不再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该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审查起诉到作出不起诉处理,仅用了14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