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共秩序,34岁的向先生在排队等候地铁时,挺身阻止了一名试图插队的男子,不料却遭对方转身挑衅。在双方纠缠过程中,遭指责的男子边打边退,突然遇到正在进站的地铁列车,当场在列车拖带中倒地致伤。昨天上午,这起曾被本报报道的地铁意外事件,在闸北法院进行了刑事开庭。
坐在轮椅上的受害人和公诉人一起,请求法官对向先生“不文明”的“公益行为”,给予故意伤害罪的相应判决。
制止插队引发意外 去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向先生和妻子在轨交莘庄站等候1号线。当时乘客很多,几乎所有乘客都自觉地在站台上排队。但9时18分,一名拿着报纸的矮个男子突然走到向先生所在的队列前面,自顾自地站立等候。排在队列前面的一名女乘客低声指责矮个男子的插队行为,但对方并未理会。结果,排在队列第5位的向先生忍不住大声叱喝矮个男子,要求他按秩序排队,并表示:“只要今天我在,就不让你插队上车。”
不料,向先生话音刚落,矮个男子就被激怒回头,他收起报纸,一边逼近向先生,一边向他挥起了拳头,同时强词回应道:“我乘我的,你乘你的,关你什么事!”由于矮个男子动手在先,不堪对方嚣张行为的向先生随即和对方发生冲突。矮个男子在向先生的回击中不断后退,不料正巧遇到列车进站,倒退中他的脚踝被卡在列车和站台的缝隙内,并被列车拖带撞上了站台护栏,最终倒地不醒。
受害人称当日并非想插队 经及时救治,被列车拖伤的黎先生总算保住了性命,但在全身多处骨折后,病愈后的他只能依靠轮椅行动,经司法鉴定已经构成重伤。事发后,向先生不但主动配合警方接受了拘留和调查,还为黎先生的治疗和他妻子的分娩,先后垫付了总计24万余元的各类费用。在昨天的庭审中,向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只是为了在公众场合阻止不文明的现象,但并没有预料到事态的发展会导致黎先生的重伤后果,对此,他不但愿意向黎先生及其家属当面表示歉意,而且还希望能尽可能弥补黎先生的个人和家庭不幸。
但是,轮椅中的黎先生对向先生的敌视,并没有因为对方在救治自己的过程中实施了积极资助而有丝毫减少。在昨天的庭审中,黎先生的委托律师,不但要求法庭对向先生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公诉人提出向先生“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提出异议。认为向先生在事发后并没有投案自首,在医院需要对黎先生的骨折部位进行固定时,“不愿意付钱让医生用进口钢钉”,所以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庭后,黎先生向记者表示,由于自己的工作对时间要求不高,只要在11点前到达市中心就行,所以在乘坐地铁遇到排队人多的时候,通常会多等一趟列车,而不会去插队。当日他在地铁的队列前并不是要插队,而是发现当天排队的人特别多,所以“想看看车子来了没有、是不是有故障。”黎先生的律师还提出,向先生仅靠自己的主观臆测,就推断黎先生是故意插队,从一开始就是他自以为是。
辩护律师认为:纠纷的起因是向先生自愿阻止不文明行为,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教训“不遵守公共秩序”的黎先生,而并非要致其受伤。而且,通过旁证和监控录像,可以得知两人纠缠的过程中,乘客在他们周围形成了人墙,所以向先生在对方退让时,无法看到和预知列车进站,因此黎先生的受伤当属意外。
律师还认为,按照《刑法》原则,向先生的“故意”后果,应当只是他挥拳反击黎先生时,对黎先生面部可能造成的轻微创伤。而黎先生的重伤并不是拳击造成的,而是他自己在退让中,被地铁拖带导致的。最终,律师总结认为,为了体现维护“公序良俗”的法律原意,对向先生的判决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当以意外事件定论,免除刑罚。
公诉人和受害者律师认为:在监控录像中,有向先生对黎先生“连续攻击”的动作,说明向先生在第一次回击成功、已经达到“阻止不文明现象”的目的后,并没有及时收手。而且,作为成年人,向先生应当对在地铁站台边缘动手可能导致对方摔落到铁轨、被列车撞伤有基本的认知,这属于法律中“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节,仍然应该以向先生的“故意”来定性。在最终陈述中,公诉人和受害人律师除了在给向先生的定罪是否适用“从轻、减轻”上存在分歧外,基本都坚持以故意伤害罪对向先生进行判决。
据悉,这起由维护公共秩序引发的刑事诉讼,将由闸北法院于近日进行一审宣判。 (记者 罗剑华) (来源:解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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