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两原告之子到村边河内洗澡时不慎溺水死亡,法院判令被告村委、某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20%的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1日,两原告之子在村边河内洗澡溺水死亡。
该水坑坐落在被告村委管辖范围内,系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采沙遗留,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采沙遗留的沙坑回填,亦未在沙坑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另查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采沙行为是经过水利局许可。
法院认为,受害人年龄尚小,其父母对其有监护责任,因此原告对其子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采沙遗留的沙坑回填,亦未在沙坑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村委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河流,疏于管理,也应当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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