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2月2日电 (记者宋媛、梁书斌)记者在黑龙江省采访时了解到,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使大部分民事案件以和谐的方式解决,提高了司法效率,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司法和谐。
调解让“哭泣的龙江湖”不再“哭泣”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诸多努力的重要部分。
诉讼调解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在降低诉讼的对抗程度、减少诉讼成本,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等方面有着诸多优势。
在加强诉讼调解、积极化解矛盾方面,有不少案件让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印象深刻,龙江县龙江湖鱼种场原10名职工与龙江县龙江湖渔业有限公司、龙江县水产局企业改制纠纷案就是一例。
据介绍,该案涉及10名原告、48名被告股东及案外人。自2001年起,本案10名原告及案外人与原鱼种场职工因经营权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争抢办公场地、渔业设施和抢占龙江湖水面进行捕鱼,曾多次发生群体械斗,矛盾冲突激烈,中央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曾以《哭泣的龙江湖》为题进行了报道。
10名原告提起诉讼,要求龙江县水产局及玉丹龙公司赔偿损失6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对此案十分重视,要求办案人力争调解结案。
主审法官首先核对了多达1500余份票据,逐一进行分析,吃透了案情,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了调解结案,法官不仅到龙江湖现场查看双方争议的渔业设施,还到玉丹龙公司坚决不同意调解的部分股东家中做思想工作,为顺利召开决定调解的玉丹龙公司股东大会扫清了阻碍。
在股东大会上,法官详细讲解法律规定、陈明利害,现场解答股东的疑问,最终得到了玉丹龙公司全体股东的赞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办案人还趁热打铁,带领双方当事人到当地法院办理双方另一起相关案件的撤诉手续,彻底结束了双方长达六年之久的纠纷,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哭泣的龙江湖”终于不再“哭泣”。
办案的标准:“案结事了” 2001年前后,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调撤率曾下降17.8个百分点,其结果是上诉、申诉的案件逐年上升,而且许多案件在审理中和判决后,当事人的矛盾加剧。
据此,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南英认为,要从构建和谐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重新认识调解的作用和价值,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把调解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使“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的观念成为全省民事法官的共识。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崔军说,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省法院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全省各级法院要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每年工作部署中,都将加强诉讼调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为从工作机制上促进调解工作开展,黑龙江全省各地法院将调解工作纳入法院和法官工作水平的考评体系,将调解和撤诉案件数量作为重要指标,把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者与评优、晋级挂钩,对调解能力高、调解效果好的审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通过调查研究,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履行主导诉讼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和保证案件处理效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解除当事人的疑问,使当事人正确认识纠纷性质,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缓解对立情绪,营造和谐的诉讼气氛,为当事人之间理性沟通与交流创造必要条件。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党组多次强调要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始终。各地法院都制定了相关制度,把调解从以往的庭审调解向前向后延伸,扩大到立案、庭审前、庭审后、送达前、送达时乃至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利用立案、庭前、庭审和庭后等一切机会做调解工作,即使在裁判结论已经确定但尚未送达法律文书前,只要有可能,也要争取调解解决。
诉讼调解有效化解了矛盾 近年来,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各级法院调解撤诉结案率连续五年呈显著上升趋势。因为诉讼调解工作做得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上访率随之持续下降。
黑龙江省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由2001年的59.7%提高到2006年的65.8%,增长了6.1个百分点;2007年1-10月更达到了70.6%,高出全国法院平均值13.2个百分点,在全国法院名列前茅。
黑龙江大部分中院系统调解撤诉结案率超过70%,一大批基层法院案件超过80%或者90%,涌现出许多民事案件100%调撤的人民法庭。这意味着绝大部分民事案件以和谐的方式解决。
崔军说:“调解撤诉结案率显著上升不仅有效减轻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更重要的是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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