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2月2日电(记者王圣志)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07年“1·28”爆炸抢劫银行案主犯潘志远,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月1日在滁州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4月间,潘志远单独或伙同何叶、糜勇多次来到滁州市选择作案目标,并自制爆炸装置,准备了自制火药枪、铁锤、电动车等作案工具。
2007年1月28日7时50分许,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携带作案工具,骑电动车到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南桥分理处附近。当银行运钞车送款离开后,潘志远进入分理处大厅,将自制爆炸装置放在柜台上,点燃引线后跑出大厅。爆炸后,潘志远从被炸开的隔离玻璃处跨上柜台,抢走装有人民币227210.90元及其他物品的银行送款包后逃离现场。爆炸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潘志远还于1996年1月9日,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抢劫东关城市信用社现金45710元;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2006年1月18日,独自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抢劫现金172380.49元;2000年1月21日,为抢劫准备交通工具,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江都市盗窃汽车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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