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黑龙江省采访时了解到,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使大部分民事案件以和谐的方式解决,提高了司法效率,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司法和谐。
2001年前后,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调撤率曾下降17.8个百分点,其结果是上诉、申诉的案件逐年上升,而且许多案件在审理中和判决后,当事人的矛盾加剧。
据此,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南英认为,要从构建和谐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重新认识调解的作用和价值,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把调解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使“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的观念成为全省民事法官的共识。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崔军说,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省法院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全省各级法院要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每年工作部署中,都将加强诉讼调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为从工作机制上促进调解工作开展,黑龙江全省各地法院将调解工作纳入法院和法官工作水平的考评体系,将调解和撤诉案件数量作为重要指标,把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者与评优、晋级挂钩,对调解能力高、调解效果好的审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通过调查研究,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履行主导诉讼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和保证案件处理效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解除当事人的疑问,使当事人正确认识纠纷性质,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缓解对立情绪,营造和谐的诉讼气氛。(据新华社哈尔滨2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