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通知,颁布实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明确,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公务员奖励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和种类、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
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规定》强调,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记者盛若蔚)
新华网北京2007年12月15日电(记者魏武)记者从15日从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了解到,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中国已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
新华网北京2007年12月15日电(记者魏武)作为中国政府奖励表彰体系的一个未来组成部分,有关国家勋章法的相关工作已经纳入相关部门视野。人事部部长尹蔚民15日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表示,中国将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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