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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身边(19)劳动者权益受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

  劳动监察“出手”劳动者维权更迅速

  黎威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在云峰公司工作快十年了,一直从事电工工作。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云峰公司为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数量,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便与一家电力设备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由该公司提供电力设备并提供维护服务。
因此,要求黎威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答应给黎威3000元钱作为补偿。

  黎威不愿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多次与公司协商,却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云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他补缴社会保险。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了解了黎威的情况以后,告诉他,经济补偿金的事可以仲裁,但社会保险补缴的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不了,并同时告诉黎威,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该问题。

  黎威便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受理该案后,派出监察员为黎威讨回了公道。令黎威感到意外的是,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补缴一事的速度,比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经济补偿金的速度还快。

  释法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及时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正是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介入,使得黎威被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得以迅速补缴。下面,我们来具体谈谈劳动监督检查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和本地方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行使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权。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主管部门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管部门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二层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各县级以上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三个层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在具体实施劳动监察过程中,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辖劳动监察案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这三个层次的劳动保障监察主体都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层层负责,依法履行职权。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第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第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第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三)劳动监察措施

  劳动监察部门在履行劳动监察职权时,可以采取相应的劳动监察措施,保障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及时发现、纠正劳动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保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及时、正确地履行职责。

  从形式上看,劳动监察措施分为书面检查、劳动场所实地检查两种方式。

  具体的措施有: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等。

  劳动监察部门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实施劳动监察措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以及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或职工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

  (四)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权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恣意妄为,假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名,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干涉用人单位合法经营。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察的对象,对行政监察人员违法监察的行为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

  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的,有关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时限及处理

  劳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执行监察的程序、时限和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政策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在监察过程中,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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