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从40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2月4日《检察日报》第8版)。
生命无价,谁都不可能给生命一个公正的价格标准。
但赔偿标准的高与低,毕竟代表了对于生命的一种价值判断和伦理尊重,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方式“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就是对生命的轻视。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过低,一方面说明,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给予很高的经济赔偿,但另一方面,则是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价值长期被低估的结果。
我国传统的义利观一直把“义”放在首位,生命的价值在于奉献不在于索取,君子耻言利。这种价值伦理导向,致使对于生命的经济赔偿往往被忽略或被低估。这种赔偿标准不能说直接影响了矿难频发、医疗事故不断和“撞伤不如撞死”事件,也应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诱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每每在“撞伤不如撞死”和矿难事件发生后,我们总是惯性地检讨人性之恶,但面对受害家属无助的眼神和不绝的泪水,责怪法律不完美或者骂司机人性泯灭都是苍白的。反观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中伤者的赔偿金高过死者的赔偿金;在欧洲移民初期开拓北美大陆之时,也存在矿难不断的情形,但凭借高额赔偿金,公司破产的后果震慑了公众,逐渐扭转了不利局面。
300万元乍一看或许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对航空、矿业等高利润、高风险的行业来说,300万元只能说是只少不多。
有一句谚语说得好:“法律必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在触犯法律的事件发生后,如果由于罪罚不相当、行为与责任不相当,被扭曲的法律判断就会背离法律对生命、财产与权利保护的底线,法治社会与和谐主题只会越行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