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宪政首先意味着“限政”。
控制政府权力无限膨胀的有效手段是法律,因此,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达至社会和谐的最佳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宪法的重要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如果宪法得不到尊重和实施,多么辞藻华丽、用词考究的宪法终归一无是处。同样,仅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这些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尤其是缺少政府机关的以身作则,“法制”只会变成约束和限制公民权利的桎梏。因此,宪法不等于宪政,法制也不等于法治。
宪政,即依宪法实施的对国家的治理,但这种治理首先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必须具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宪政首先意味着“限政”,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言,“宪政的含义是有限政府”。但是亦如人的私欲具有无限膨胀性一样,政府的权力也具有自然扩张的趋势。经过几百年无数次宪政实践的检验,控制政府权力无限膨胀的手段中最为有效的便是法律,而不是具有主观差异性、模糊性的执政人的道德。因此,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达至社会和谐的最佳方式。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一向推崇“哲学王之治”,但至其晚年,他却不得不发出“何处有所谓道德高尚的"哲学王",显然只有依靠"法治"”的感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即为法治。
我国目前正在向宪政和法治的目标努力迈进,但这一征程可能会非常艰巨且旷日持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留下的特权思想在许多人心目中依然根深蒂固,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权威尚未树立起来,法治主要是治官而非治民的思想在许多官员心目中还没有形成共识。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离“宪政”和“法治”的理想实现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崇尚“法治”和“宪政”的美好理想,必须从现在做起。当务之急就是通过革新制度安排,努力地、逐步地树立起宪法的应有权威。笔者认为,两条途径可以考虑,一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二是推行违宪审查。长期以来,作为法律之根本法的宪法在我国一直束之高阁,名义上地位崇高,实际上却被漠然视之。在司法实践中,宪法长期以来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之依据,这就使得宪法远离日常生活,难怪乎许多老百姓只知有刑法、民法,却不知还有宪法。任何一种法律只有被实施才能体现自身调整社会生活的价值。我们承认宪法的法律属性,就应该名正言顺地让其进入司法领域,在老百姓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而又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时,依据宪法的规定直接寻求法律的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与救济不可分割。
宪法的司法化当然是进行违宪审查的一种尝试,但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宪法的司法化,只是将宪法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除却其根本法的地位,本身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并无二致,它的适用主体当然是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依其主体不同,分为立法机关的审查(如英国、前苏联),司法机关的审查(如美国),专门机关的审查(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德国的宪法法院)等。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是法定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机构,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是,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会议制机构,而全国人大通常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可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但繁重的立法任务已让其不堪重负。在此情势下,设立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不无必要。笔者建议,不突破现有的宪政体制,此机构可设于全国人大之下,作为一个常设机关,专司对立法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违宪审查之责,组织机构上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对全国人大负责,通过违宪审查,追究违宪责任,树立宪法权威。
最后,笔者引用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一句话作为结语,以期共勉:“宪法正如同盾牌,留下愈多以前战斗所刻下的伤痕,愈会获得主人之珍重;宪法也如一面军旗,受到更多刀伤及弹孔之侵犯,更会显出它的荣誉和神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