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对倪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倪毅不服 ,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亳州市原副市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倪毅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3万元;其违法所得38.737万元及“万宝龙”女式手表一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倪毅,男,1956年出生,正处级,自1999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亳州市原副市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调动工作、办理土地使用证明、购买土地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8.737万元及“万宝龙”女式手表一块。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倪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推出全部赃款,悔罪明显,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朱晓非)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