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还要把欠税还清
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拖欠税款,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通讯员朱梅 记者谢磊
晨报讯 生意人郑先生漏税被罚,要求前妻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的财产损害赔偿。近日,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田小姐支付原告郑先生一半的税款,罚款不予支持。
郑先生是外籍人士,原在意大利做生意。1998年5月,因生意关系来到中国后,认识了田小姐。尽管两人年龄相差20多岁,但郑先生仍于1999年与田小姐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挺好,第二年就有了自己的小宝宝。
郑先生从此决定把生意做到中国来,这样就可以工作家庭两不误。但时间一久,一系列矛盾接踵而来,吵架成了家常便饭。200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已经各自分好,孩子归田小姐抚养,郑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郑先生生意每况愈下,每个月的抚养费成了不小的负担。为此,他和前妻协商降低抚养费,但遭到拒绝。田小姐表示,如果一定要降低抚养费的话,她会把郑先生在生意中偷税漏税的事情抖出去。郑先生并没有理会这件事情,还是坚决要降低抚养费。
去年6月,郑先生收到税务部门寄给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郑先生补缴2002、2003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漏缴的税款进行罚款。郑先生认为肯定是田小姐举报的,他记得自己在这期间曾经吩咐过田小姐帮他代缴税款,但现在也拿不出她代办的书面证据。郑先生将田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她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
郑先生认为,“我让她帮我纳税,她没给我缴,还举报我,离婚时财产都给她了,这税款和罚款应该也有她的份。”田小姐也是满腹委屈:“当时财产已经自行分割,他被罚的事我并不知情,而且我们已经离婚了,这罚款跟我无关。”她否认举报郑先生未纳税的行为,自己也没有接受他的委托帮他缴税,所以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郑先生和田小姐1999年结婚,2004年离婚。虽然郑先生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和罚款是发生在2007年,但是是由于郑先生2002、2003年未缴税造成的,因此这笔债务应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税款的罚款部分是郑先生违法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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