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下称宁波东方)原董事长陈行玮信用证诈骗案,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日前有果。法院一审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行玮无期徒刑。
陈行玮系香港公民,除担任宁波东方董事长外,还担任香港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国际)、香港雄昌企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陈行玮以自己在内地的公司和香港的公司有贸易往来的名义,先后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骗开信用证139份,造成银行损失37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亿多元。
1997年下半年,宁波东方面临银行贷款到期、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局面,陈行玮便决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单证,在银行骗开信用证的方式为公司融资。从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陈行玮以宁波东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经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某负责人商议,以宁波东方与该银行的下属公司陕西金达实业公司合资的方式,成立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东方占60%股份。1999年6月,宁波东方又受让了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实际持有的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余40%的股份,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颐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陕西颐康)。
从1998年2月开始,陈行玮以香港国际的名义伪造了多份提单,开始以信用证形式进行所谓的代理进出口贸易。陈行玮以陕西颐康的名义,委托代理从香港国际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香港雄昌企业有限公司等。由于香港雄昌企业有限公司等均为宁波东方或陈行玮设立并实际控制,上述所谓转口贸易并无实际的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同时,陕西颐康根据陈行玮指示,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供虚假合同并申请开立信用证。然后陈行玮以香港国际的名义通过信用证议付行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了有关虚假材料,后者据此进行承兑确认。
通过以上手段,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宁波东方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139份,开证总额为2.8亿余美元。由于信用证从开证到付款有不同的期限,在陈行玮的安排操作下,139份信用证下的款项均以香港国际的名义在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等议付行被贴现,所套取资金被用于偿还宁波东方的先前债务、项目投资,以及循环开证等。就这样,陈行玮用自己的公司玩着“信用证游戏”,用银行的钱为自己的公司“补血”。
2001年3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及上级管理部门发现数笔与陈行玮有关的资金交割异常,于是停止为其开具信用证,陈行玮的循环资金链因此断裂,致使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已经开具的最后20份信用证形成由承兑行向议付行不可撤销性支付,而陈行玮则已将这些用信用证套出,最终骗取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37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3亿余元。
庭审中,陈行玮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其套取的资金已在经营中耗损,无力归还。
采访中,该案公诉人西安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马向国告诉记者,此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骗子的手段虽有一定迷惑性,但并不怎么高明,要吸取的教训是:外贸公司在代理交易时,不看货验货,仅凭交易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代营,就容易形成“空货代理”;银行方面不认真审查交易实项、交易公司信誉等,轻率开具信用证,开“人情证”、“关系证”,就可能导致银行资金“高危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