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晓源范蓉霞特约记者刘德华)四川、重庆、贵州三省市铁路与地方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长期“扯皮”的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近日,三省市地方和铁路检察机关协商出台了《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三省市内铁路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互涉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有关管辖的意见试行 》(下称《意见》),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明确规定铁路运输系统的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归铁路检察机关管辖;铁路建筑、工程单位在承建非铁路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
据了解,由于铁路改革中出现新情况,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成铁分院)和地方检察院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上,长期存在管辖权争议问题。成铁分院下设的4个基层检察院分别位于成都、西昌、重庆、贵阳,还牵涉到与兄弟省市地方检察机关的协调。去年5月,高检院铁检厅和四川省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召开协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到会参加,提出希望川渝黔三省市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会后,由四川省检察院牵头,经过反复协商,《意见》最终出台。
《意见》规定,铁路检察机关管辖下列4种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铁路运输系统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铁道部委托成都铁路局代管单位、铁路与地方合资并由铁路控股的铁路公司 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铁道部投资或铁道部与地方共同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铁路主辅分离改革前和改革过程中,原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单位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他危及铁路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安全和铁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
《意见》明确,属于地方检察机关管辖的有:铁路建筑、工程单位在承建四川、重庆、贵州地方市政设施等非铁路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铁路主辅分离改革后不再属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原铁路单位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上述规定以外的铁路人员与地方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或铁路参股企业、事业单位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检察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协商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