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2月17日电(记者刘翔霄)山西省卫生厅日前出台《医疗机构(包括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明确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将被依法降级、撤职或开除。
据山西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人介绍,医疗机构出现以下情形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并可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拒绝接受转诊;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此外,这一文件对以下两种情形也加以明确: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