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研究建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但作为因生活无着而实施犯罪的弱势群体中的被告人,切莫被国家救助排除。
根据犯罪学理论,矫正犯罪既要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又要考虑犯罪者所处的社会因素的影响。
惩戒和教育固然可以消除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但对犯罪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影响有限。因残疾、疾病或年老等导致生活贫困、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靠轻微犯罪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属于因生活无着的犯罪,如自愿以犯罪方式进监狱换取温饱和治疗的罪犯。对此类被告人、犯罪人员,消除其犯罪土壤比惩戒更有效。享受国家救助是现代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救助是国家和社会的应尽职责和义务。对国家而言,应当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生活、医疗等必要保障,无论其处于何种境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规定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目前对于疾病、年老等弱势群体中犯罪人员的救助超出司法机关的权限,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缺乏与司法机关相衔接的救助体系,无法对此类对象主动启动救助。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人员进行国家救助在实践中也不难操作,在押人员可以由羁押场所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疾病治疗及谋生技能培训,未羁押人员可以由办案部门或社区矫正机关向国家救助部门申请对其救助。通过基本生活保障、职业培训等救助方式,加强因势利导,使弱势群体犯罪人员尽早回归社会正是体现民生之意。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危害社会的人受到基本救助,体现的是社会的关怀和进步。
(作者单位: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