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炯绘
这是一个令人伤痛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名字,叫做犯罪被害人。
这一群体,引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调研显示,绝大多数暴力罪犯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绝大多数的被害人在经历了犯罪侵害之痛后,不得不承受更痛、更久的“人财两空”。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2007年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9月4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这项制度正在山东、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等十几个省份的一些城市试点。
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已调研、论证了一年多,对工作模式形成了初步设想。相关文件正在酝酿起草。
“空判”之忧
一些法院调研显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判决,一半以上沦为“空判”
“白发人送黑发人”,李泽杰大爷心中的伤,永难愈合。
年近古稀的李大爷,是山东东营市义和镇西北村的一位农民。2006年4月22日,噩耗传来:儿子在青岛被人捅死!一条人命,仅仅因为对方酒后敲错房门发生争执所致。
天就这样突然塌了……
令老人家欣慰的是,杀人者已被青岛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还要赔偿李家16万余元;令老人家发愁的是,16万元不过是“一纸空文”,因为杀人者根本无力履行。痛失“顶梁柱”的一家老少四口,举债度日,生活艰难。连去青岛打官司,也靠借钱。
像李大爷这样“人财两空”的被害方,不在少数。
青岛市中级法院调研显示,近5年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2300余件判决结案,90%的案件无法执行赔偿。院长邹川宁说,没有得到赔偿的判决实际就是“空判”。由于受害人及其家庭损失巨大,往往要求法院重判被告人,不达目的就大闹法院;有的则因拿不到赔偿,而长期上访、闹访、缠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影响党、国家和法院的形象。
山东淄博市中级法院的调研也发现了相同问题。在刑事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等涉及人身权利被侵害的案件占96.6%,其中获得赔偿的不足43%;而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全省的统计中,被害方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截至去年底未能执行的赔偿金额已逾亿元。
“人财两空”,还可能滋生新一轮的报复犯罪。比如刚刚宣判的韩浪泼硫酸案。
韩浪本是一名被害人。两年前,她6岁的儿子被同村13岁的小张掐死。小张被劳教3年,法院判决张家赔偿15万余元。可是,直至泼硫酸案发,韩浪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张家称家里困难,没钱赔偿。
旧恨未消,又添新怨。韩浪将硫酸泼向了小张18岁的姐姐……8月27日,韩浪被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犯罪被害方“人财两空”引发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担忧。近几年来的两会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声疾呼:以国家的名义,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
十余省份“试水”
2006年,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救助金780.24万元
2004年,山东的两个中级法院——淄博和青岛,不约而同开始试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最早“吃螃蟹”的。
2004年11月,青岛中院开始试行“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截至目前,共对60起刑事案件的130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33万元,其中,今年已对5起刑事案件的18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1万元。
一个月前,本文开头提到的李泽杰大爷,虽不是青岛人,也被“一视同仁”,从青岛中级法院拿到2万元救济金。
淄博试行得更早。2004年2月,市政法委和市中级法院联合发文设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3年来,先后有9人共获26万元救助。限于资金,他们规定只对淄博户籍的被害人予以救助。
截至2006年底,浙江全省103个法院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额达4000余万元。
2007年下半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将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副院长陈华杰说,司法裁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关口,国家应对那些最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施以援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全程参与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调研和相关文件的起草。他说,去年有10个省份的法院开展试点,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24万元。今年,试点工作扩大到10余个省份更多法院。
“被害人时代”到来
既是一种来自国家的心灵抚慰,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帮助
刑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教授马克昌指出,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拟予国家救助,将实现从“被告人时代”向“被害人时代”的转变,标志着“被害人时代”的到来。
事实上,“被告人时代”的到来,也曾是社会的进步,标志着刑事司法以人为本的第一次回归。此前,犯罪嫌疑人、罪犯就是“坏人”,不值得尊重和保护的思想一度占上风。“被告人时代”的到来,让社会更加公平地看待这一群体,开始给予其人本关怀。
从尊重犯罪方的人权,到进一步关注被害方的人权,给予其充分救助,我国刑事司法正在实现以人为本的第二次回归——走进“被害人时代”。
法律专家分析,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有三种途径:私力——由罪犯进行赔偿,往往因其无履行能力,沦为“空判”;社会——由热心人或公益机构捐助,获取常常靠运气;国家——由司法等部门给予专项救助,尽管已有试点,但在制度上仍是空白。
马克昌认为,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如果我们还是空白,表面看起来是法律给当事人主持了公正,但实在的“胜利”他什么都没感受到,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
渐行渐近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因犯罪陷入生活绝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来说,既是一种来自国家的心灵抚慰,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帮助。
补偿还是救助?
待条件成熟,救助对象的范围可逐步扩大
从法律上讲,刑事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由罪犯及其他加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沈亮说,在民事赔偿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救助来解决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医疗、生活出现的暂时困难;长期的困难,靠民政救济渠道解决。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已具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可行性。”沈亮说,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加上该项工作自身的复杂性,工作中要遵循统筹管理、量力而行,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原则。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经费是关键。在沈亮看来,淄博和青岛的做法,是一个好思路。这两地,均本着“取之于案用之于案,虽有政府拨款但又不添负担”的思路,从司法机关上缴国库的罚金、罚款和没收的财产等罚没款项中专项支出。另外,还鼓励社会捐助。
至于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沈亮认为,应当首先解决“危困状态”的——暴力犯罪造成严重残疾、死亡的刑事被害人及受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
这一点,与主张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界的期望有一定差距。从补偿的角度看,数额应更讲究对等性,范围上也应更大。
沈亮分析,先实施救助,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待条件成熟,救助对象的范围可逐步扩大到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法院审批、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发放资金,是比较理想的模式。”沈亮认为,双方配合,将更好地完成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
“人财两空”的犯罪被害人,曾经是被遗忘的一群。以国家的名义救助他们,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正在向纵深、向细节发展。
这样的司法公正,才是更真实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