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被害案尚在民间传得沸沸扬扬,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已经作出批复,追认王志平为革命烈士。2月16日,呼和浩特的几家报纸都刊发了王被追认为烈士的消息。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四大班子近日将为王举办追悼会。
(《广州日报》2月17日报道)
追认革命烈士,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也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对追认做出了条件限制,其中第四款为“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但是,由于“执行革命任务”的规定比较笼统,民政部于1982年4月23日发文,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执行革命任务”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而被杀害;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刑事犯罪者被杀害;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斗争被杀害。此后,民政部又于1983年8月19针对此条款发布补充解释: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杀害。显然,王志平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是依据两次补充解释之后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做出的。
但此事令人难以疑惑的是,王志平唯一适用的“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杀害”,是需要调查结论来支撑的。可是,在“王志平生前办公室尚封锁,警方也在做进一步调查”期间,这样的批准行为则有些令人不可思议——真相没有调查清楚,枪杀成因都还是未知数,怎么就能认定是符合了上述条件呢?如果被杀地点在其办公室就能认定是“执行革命任务被害”,那死在工作岗位的人多了,是不是都能成为烈士呢?在王志平的被杀现场,不就有一名女税务干部也一同被杀吗?王志平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这位女税务干部为什么不仅没被追认?而且连姓甚名谁都没能公布?在追认烈士这件事情上,难道也要搞官民有别吗?如此急匆匆地给王志平追认烈士,是为了表明市里的一种态度,还是为了给家属一个安慰?态度也好,安慰也罢,为什么不能以法定调查结论为依据来做出呢?
王志平是否应该追认为烈士,并不是此事的核心。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追认烈士的申报、批准是否存在程序漏洞。依据现有法规,我以为追认应该循着两个思路来考虑:一是稍安勿燥,一切等案情查明,确属符合“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杀害”的条件再申报;二是如果王志平生前确实非常优秀,可根据一定的民主程序,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者申报烈士,交由国家民政部批准。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