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宁是辽宁省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公司的一名司机。2005年4月1日,他被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王晓刚抓捕,在此后的10天中,他先后被控偷卖华隆公司一辆奔驰轿车、盗窃一辆凌志轿车,随后又被王晓刚、王晓云(王晓刚之姐,时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以“诬告陷害”、“诽谤”为由起诉。
法院一审认定,许宁“诽谤罪成立,免予刑事处分”。二审开庭前,王晓云、王晓刚突然提出撤诉。此时,许宁已被非法羁押达60多天。
2006年2月25日,本报以《谁导演了这桩离奇的诬告陷害案》为题,对围绕许宁案发生的一系列匪夷所思的问题进行了报道。
2008年1月21日,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晓云有期徒刑三年。许宁冤案终于水落石出。
这份判决书显示,相关司法人员明知许宁无罪、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只因不愿意得罪王晓云等人,便给许宁罗织罪名、伪造法律文书等。
这份判决书也清晰地回答了本报的疑问,到底是谁导演了这桩离奇的诬告陷害案?
所谓罪名,只是借口 根据判决书,2004年2月,时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晓云得知许宁携带举报自己及胞弟王晓刚的检举信,到正在参加辽宁省两会的省政协委员住地金城宾馆,被保卫人员抓获并逃脱的情况后,遂产生泄愤心理。
2005年4月1日早上8时多,许宁和妻子苏雨、岳母带着3岁的孩子到阜新市某医院看病,车开出十几分钟后,发现车牌号为“辽J0086”的奥迪轿车跟在后面。这辆车是华隆公司财务总监王亚忱的。
许宁驾驶的车刚开过阜新市解放大街广场,一辆白色警车突然别住了他们。“车一停,王晓刚和另外3个人跳下车,王晓刚挥着两尺长的警棍,一把把许宁拖下车。”苏雨对当天的情景记忆犹新,“王晓刚用手铐把许宁的手抽伤,然后把他铐上,掏出手枪顶在许宁的头上,一边拖上警车一边骂,"我打死你,你信不?"”
苏雨说,王晓刚抓捕许宁,既没穿警服,也没出示警官证和抓捕许宁的法律文件。
许宁被直接带到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
王晓刚抓捕许宁的理由是其偷卖华隆公司的一辆奔驰车。原来,2004年6月的一天上午,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曾到细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报案,举报许宁把公司的奔驰车开跑了,并说车后备箱有50万元现金。经刑警队调查,许宁盗车的事不成立,所以没有受理,也没有立案。办理此案的民警舒海鑫的证词显示,此案没有正常的办案受理手续,案卷内接受刑事案件的登记也是后来补的。
此前,细河区公安分局局长孙迎春已经接到了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晓云的电话。
孙迎春在证词中说,2005年4月1日上午,王晓云给他打电话,说王晓刚把人抓住了,送分局刑警队。孙迎春问什么时候的事?王晓云说就是刚才的事。王晓云还说许宁在省两会期间到省里散发传单,要求孙迎春查查是谁指使的。同时,还要问许宁奔驰车的去向。
接到王晓云电话后,孙迎春立即通知细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洪江,要刘接收一下。刘随后给民警舒海鑫打电话,让舒接收。到单位后,许宁及汽车已经被接收了。
刘洪江随后请示孙迎春:人接收了咋办?
孙迎春说,晓云局长的意思是把许宁在两会期间散发传单举报的事查一下,顺便把奔驰车的事问一下。
之后,舒海鑫对刘洪江说:“许宁来时还带着械具呢,王晓刚在刑警大队还给许宁两脚。”
刘洪江当即要求拿下械具,并要求舒海鑫,“治安支队把许宁抓了,还没搞材料。把人带你屋,围绕散发传单的问题谈,顺便谈一下奔驰车的事。”
4月1日10时35分开始,细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两名警察对许宁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警方并没有问及许宁是否承认及如何盗窃机动车的问题,而是详细询问了许宁“散发”举报信的经过。
4月1日下午3时左右,刘洪江请示孙迎春下一步怎么办,孙表示他定不了,听信儿。
随后,刘洪江批准将许宁留置在刑警队,并报告给孙迎春。
4月1日晚8时左右,孙迎春到刑警队,见到刘洪江和副队长隋成国。刘洪江说,许宁开的凌志车是走私套牌车,是不是抢的,查询网上不去,查不了。车是许宁买的,套了北京的牌子。
这时,王晓云给孙迎春打来电话问:许宁怎么还不拘留?
孙迎春回答:商贸城这几件事,有的不归我们管,有的对不上。
然而,王晓云并不这么看。当天晚上,孙迎春给阜新市公安局局长郝宏军打电话汇报,表明,我们认为这不是个案件,但晓云局长非让查,还让把人拘留,怎么办?
郝宏军局长说:王亚忱把我手机都打爆了。最后,郝宏军让孙迎春听信儿。
王亚忱来信:许宁的事处理不好,就告公安局 王晓刚以偷卖华隆公司奔驰车为名抓捕许宁,尽管罪名不成立,但并没有释放。第二天,即4月2日,许宁的罪名改为涉嫌盗窃一辆凌志轿车。
4月2日上午,刘洪江讯问许宁凌志车是怎么回事。许宁回答,车是自己花6.5万元买的,有购车协议和行车手续。
4月2日上午,王晓云电话告诉孙迎春,“我爸爸王亚忱想见你。”
到达王晓云办公室时,阜新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王克在场,一会儿,王亚忱和律师张乃义也来了。
王亚忱说,许宁把公司价值130多万元的奔驰车开走了,这是公司财产,许宁够得上盗窃罪了,还散播传单埋汰(方言:用尖刻的话挖苦)我们家。
孙迎春对王晓云说,有些情况自己也不清楚,让张律师和王科长到刑警队听听情况。
3人在刑警队看完调查材料后,王亚忱律师张乃义说“能定”,后与王科长离开。
4月2日下午2时多,阜新市公安局局长郝宏军给孙迎春打电话,说要听一下汇报。
孙迎春和刘洪江赶到市公安局。刘洪江汇报了情况,并补充说,商贸城举报的几个事归经侦支队管,高文华的案子是经侦支队搞的,许宁包庇不包庇高文华不清楚,说许宁盗窃奔驰车没有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许宁把奔驰车弄丢或占有了,晓云局长总打电话说把许宁弄进去,这能行吗?
郝宏军说:晓云也和我说过,这事涉及咱们的老市委书记(指王亚忱),要慎重,社会也很关注,你们写个材料,我向政法委袁书记汇报。
4月2日晚,郝宏军给阜新市政法委书记袁传军打电话:“老书记,这事咋整好,老王头(指王亚忱)送来一封信,还给我打电话,说对许宁的事要处理不好,就告公安局。”
袁传军说:“我这也接到信了,没什么大不了的,明天上你那开个会,集体定一下。”
当天晚上,孙迎春又回到刑警队,许宁在刑警队还没放。
此时,王晓云又打来电话问,人为什么还不送进去?
孙迎春回答:他也不够呀,另外涉及经侦支队搞的案件我们也不清楚。随后,王晓云让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张志民到她办公室,张去后表示拒绝接这个案子。
孙迎春给郝宏军打电话,郝局长说:明天上午9时召开政法会议研究这事,由孙迎春和刘洪江作汇报。
知道王晓云霸道,市局局长都让她三分 4月3日,在阜新市公安局三楼小会议室,阜新市政法委书记袁传军主持召开了“三长会”,参加人员有,阜新市公安局局长郝宏军,副局长邱玉华、王念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成德,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志利,阜新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王克、经侦支队长张志民、经侦支队大队长程显国,以及孙迎春、刘洪江。
刘洪江汇报说:关于华隆公司奔驰车,阜新商贸城举报是许宁盗窃走的,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许宁盗窃的。许宁包庇高文华的事,也没有证据证实。
袁传军问:130多万元的奔驰车给整没了,怎么定不了?
周成德和张志利都说,没有证据,不好定。
袁传军又问经侦支队张志民:在查高文华案件的时候,奔驰车咋没一起搞?
张志民回答:当时没涉及奔驰车问题。刘洪江又汇报了许宁在省两会散发传单的事,也没查出指使人。
会议讨论认为,奔驰车的事不构成盗窃和侵占,许宁也没有包庇的行为。许宁不构成犯罪,中午12时之前必须放人。
然而,许宁还是没有被释放,王晓云的一个电话否定了“三长会”的决定。
原来,会议结束下楼时,孙迎春接到王晓云的电话。“王晓云口气非常硬地说,迎春,许宁必须拘留,坚决不能放人。我向法院起诉许宁,肯定能定罪。”
孙迎春一看王晓云这种态度,知道她霸道,市局局长都让她三分,而且王晓云还分管细河分局,迫于压力,孙迎春给先行离开的刘洪江打电话:“会议定了,把许宁拘留。”
刘洪江问:什么罪名?
孙迎春:涉嫌盗、抢凌志车拘留。之后,孙迎春参加儿子的婚礼去了。
“三长会”结束的当天中午,细河区公安分局批准将许宁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这份“阜细公刑拘字200556号”拘留证注明:“本证已于2005年4月3日12时向我宣布。被拘留人许宁”。
4月3日上午10时,许宁的妻子苏雨将购买凌志车的合同等证明材料送到细河区公安分局。
然而,尽管合法的购车手续证明了许宁的清白,但他还是没有恢复人身自由。一张大网正在撒开。
为什么王晓云一定要拘留许宁?原来,王晓云是为起诉许宁“诬告陷害诽谤罪”做准备。
2004年许宁携带举报信被抓后,王晓云曾和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玉忠找到阜新市海州区法院院长郭海忠,当时王晓云拿了一份传单,说是许宁散发的,要告许宁,并说散发举报信是高文华指使的,要查幕后的人。
郭海忠听完情况后说:这是个诽谤案,可以起诉,但刑事自诉案被告人得在案,现在许宁跑了,不能审理。
王晓云说:等以后许宁抓住了,再来找你。
2005年4月1日,王晓刚抓捕许宁后,王晓云和律师赵惠良商量起诉许宁的事。
4月4日下午,赵惠良和王晓刚一起把材料送到海州区人民法院,此时,王晓云已经到了郭海忠的办公室。
王晓云问郭:案子能不能定?
郭海忠说:问题不大。
4月6日10时多,王晓云给孙迎春打电话:“许宁还不能放,我已经向法院起诉许宁了,你一放他就跑了,法院肯定能给许宁定罪。”
当天上午,刘洪江和隋成国到孙迎春办公室汇报:许宁拘留3天到期了,怎么办?孙迎春说:“王晓云有话,到了期也不能放人,她准备到法院起诉许宁诬告、诽谤,她要求延期,否则许宁出去了,就找不到了,法院就没办法判了。”
随后,他给舒海鑫打电话说,对许宁刑拘延长4天。
4月6日,细河公安分局发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许宁的拘留期限,从4月6日到4月9日,理由是“情况特殊,凌志轿车来源未查清”。
没有证据,法院指导律师取证 对王晓云来说,抓到许宁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控制住人,法院尽快起诉”。
2005年4月4日上午,她找到郭海忠:“许宁已经被细河公安分局拘留审查,审查也可能放人,也可能不放,如果放了就不好找人了,希望赶快办理刑事自诉案子”。
郭海忠安排王晓云到立案庭,并立即给立案庭庭长肖红霞打电话,让她把案件立案后抓紧给刑事审判庭送过去。郭海忠又找到刑事审判庭庭长乔国军,让乔把案子交给赵洪斌办,赵忙不过来,乔自己办。
4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肖红霞告诉立案庭审判员王玉奎:把王晓云、王晓刚的诽谤案赶紧立案,立即送到刑事审判庭。王玉奎立即照办。“因为庭长让抓紧时间立案送刑事庭,我没来得及审查,后来听说不应该由我们法院受理,我们也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人许宁居住地是细河区,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沈阳市,都不是海州区,海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许宁的户籍在辽宁盘锦。在细河公安分局所有关于许宁的询问笔录上,许宁都明确说明自己居住在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
然而,王晓云、王晓刚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许宁的地址是“海州区经纬路15号”。经本报记者实地核实,海州区经纬路15号是阜新市建设银行办公大楼。
为什么不对起诉书进行最基本的核实就如此匆忙地立案呢?肖红霞解释:这个案子特殊,是院长交办的。
根据王晓云已有材料,只有许宁携带举报信的证据,而缺乏“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这怎么办呢?
两天后,赵洪斌找到郭海忠说,案件材料看完了,认为材料不全。
第二天,郭海忠在去北京的途中接到王晓云的电话,说细河分局这两天就要放人,法院抓紧把许宁抓起来。
郭海忠让王晓云找海州法院副院长王东勋,并亲自给王打电话:王晓云告许宁的案子催得挺紧,公安这两天可能要放人,刑事审判庭说案件材料不够,你找他们研究一下看看有什么问题。
一个多小时后,王东勋回电:已和刑事审判庭研究完了,缺乏许宁向外散发传单的证据,诽谤罪不能成立,另外案件管辖也有问题,诉状上写的被告人许宁家住盘锦。
郭海忠说:管辖应该不是问题,许宁是高文华的司机,肯定在阜新住,主要还是证据的问题。
这时,王晓云来到王东勋办公室,郭海忠在电话中对王晓云说,庭里研究完了,你提供的材料缺乏许宁散发传单的证据,这个案子不能立。
王晓云说:这个材料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看了,这些证据可以提供。
郭海忠又和王东勋通话说:人家王局长说材料都有,没有的也能补,证据不全可以让赵洪斌指导取证。虽然没有人亲眼看见许宁散发检举信,但委员看到的举报信和从许宁身上搜出的检举信是一样的,就能间接证明许宁是散发传单的人,那他就够罪了。
过了一会儿,王东勋打电话给郭海忠:已经和王晓云商量好,王晓云要到外地去向参加两会的人员取证,因为细河分局拘留许宁到星期天就要到期了,所以只有两天的时间。
郭海忠表示:如果代表委员能够证实,逮捕许宁就没有问题。
听说王东勋要到北京,郭海忠让王签发一张逮捕证放在刑事审判庭。如果拿到证据了,就逮捕许宁,如果拿不来证据,就等于没签。
当着王晓云的面,王东勋签发了对许宁的逮捕证。
赵洪斌问:“如果证据拿来捕人,休息日找不到人咋办?”
王晓云说:“找我!”随后,王晓云给海州公安分局局长王会林打电话,让王派警察逮捕许宁。
那么,海州法院是如何指导当事方律师取证的呢?2005年4月8日下午,王晓云律师赵惠良找到赵洪斌,问这个案子怎么办好?赵回答:诉状中案发地是沈阳,许宁居住地是盘锦,法院没有管辖权。许宁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你把诉状拿回去,把许宁的住所改成万家灯火,星期六之前把许宁散发的证据给我。
关于许宁“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赵惠良建议,让王晓云提供线索去取证,最好把时间提到起诉前。
根据王晓云提供的线索,赵惠良向辽宁省政协委员邢鹤林取证。那么,邢鹤林的证言又是如何取得的呢?
在王晓云律师赵惠良、郭海环出证前,王亚忱给邢打电话:“老邢呀,你来我家一趟。”随后王亚忱派车去接。
到家后,王晓云在场,王亚忱让邢看王晓云拿出的一张举报王晓云、王晓刚违法违纪的信。
王晓云说,邢叔,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给出个证。
邢:(辽宁省)政协会我没参加,你举报的事我不知道。
王晓云:你就按举报信的意思给出的证,你到过政协会场,你去没去谁会知道,举报信你都看了,你就按举报信的内容给出个证明。
邢:这玩意出证干啥?
王晓云:有点用,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出吧,对你也没啥。
邢:我真没参加会,按这个传单咋出啊?
王晓云:你就说上沈阳有点事,到政协委员驻地去了,看看朋友,就按举报信的内容出证。
邢:按举报信上的内容不能出证。
邢从王亚忱家出来不到一小时,律师就到邢家取证了。邢出了证言,“但这个证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情况”。
紧锣密鼓的安排之后,2005年4月8日,海州区法院批准逮捕许宁。
为争管辖权,炮制居住地 许宁被逮捕后,其代理律师杜晋安、周坤立即将许宁在阜新市细河区居住地的租房协议等证明提交给海州区人民法院,并提出第一次管辖权异议。
2005年4月19日,阜新市海州区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说,“该人(指许宁)常年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该洗浴中心属海州区)居住。案发前,该人经常将奔驰车停置于万家灯火。”
4月20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请示管辖,“因被告人许宁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海州区和细河区,现管辖不明,请求贵院指定管辖。”
同一天,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宁经常居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属海州区辖区,你院可以受理。”
那么,和平派出所的证明是如何出炉的呢?王晓云起诉后的一天,她打电话给赵剑雄,在王晓云楼下,王晓云边走边说,许宁在阜新消防队当兵复员后,户口没在阜新落户,海州法院要一个许宁的证明,你在派出所工作过,去那边出一个许宁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居住的证明,出完后你直接给海州法院郭海忠院长送过去。并嘱咐赵剑雄,一个人去办就行,别声张,然后交给赵剑雄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许宁在消防队当兵复员后户口未落,一直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
赵剑雄随后找到和平派出所副所长朱海玉,朱马上出具了证明。
周坤律师认为,这一证明非常荒唐——4月1日,王晓刚以偷卖华隆公司奔驰车为由抓捕许宁,和平派出所又证明案发前该车经常停放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要么说明是王晓刚恶意诬告许宁,要么是和平派出所知情不报,包庇许宁。
2005年4月28日,杜晋安、周坤再次提出管辖异议。5月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8月24日,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2月23日辽宁省两会期间,许宁被执勤武警拦住,当场搜查出许腋下夹带的一包印刷品是近千封举报信,“当时予以没收”。同时,此前两天,部分与会代表在会场发现了内容一致的举报信,法院因此认定,“(许宁)在部分与会代表中散布,检举信的内容损害了二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一审判决认为,许宁反诉王晓云、王晓刚编造许宁书写举报信并散发的虚假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两人编造许宁居住在海州区经纬路15号的虚假地址,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致使其被逮捕,与本案无关。因此,王晓云、王晓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一审判决后,王晓云、王晓刚没有提出上诉。许宁不服,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王晓云被任命为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
2006年1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找许宁谈话,希望许宁撤诉。许宁予以拒绝。
1月2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自诉人王晓云、王晓刚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