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立)2003年至2007年,浙江省丽水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302起,挽回国有资产5.5亿元。2007年该院对督促起诉工作进行规范,全年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137起,挽回损失4.8亿元。
2月18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丽水市检察院介绍了该市民行检察部门以督促起诉形式督促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有资产的做法,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肯定。据介绍,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而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的部门或机构怠于行使监管职权的现象也存在。针对这种情况,丽水市检察机关在浙江省检察院的支持下,在2003年起开展督促起诉的试点工作,为保护国有资产开辟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
丽水市景宁县某公司1997年从县财政局贷出财政周转金130万元,到2007年本息分文未还。由于诉讼时效已过,当地财政部门放弃了诉讼权利。景宁县检察院分析认为,虽然诉讼时效已过,但财政部门受领债权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为此景宁县检察院向财政部门阐明利害关系,并告知具体弥补手段。财政部门重新与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如数追回了130万元。
为开拓督促起诉的案源,丽水市检察机关研究分析了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领域,对土地出让金等领域进行调查,并开展“民行检察工作进社区”等活动,鼓励社会知情人员提供案源线索。
在办理督促起诉案件过程中,丽水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坚持做到“事前准确督促、事中动态监督、事后持续跟踪”。向有关单位发出督促起诉书前,坚持做到调查取证、沟通协调和文书制作“三到位”。督促起诉书发出后,督促和帮助被督促单位催促负有偿还义务的相对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或者为被督促单位的诉讼提供必要指导。提起诉讼后,民行检察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发表庭审意见。
他们对审判结果和执行情况也进行跟踪。对于取得成效的案件,分析成功经验并进行宣传,扩大示范影响;对未取得成效的案件,分析其中的原因,进行策略调整和经验总结。通过跟踪执行情况,防止目标单位错过执行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