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姚女士住的小区道路宽敞,环境幽雅。但没过几年,物业公司为了多收物业费,就把小区内道路两边都画上了车位,招徕附近上班的白领来此停车。于是来来往往的车子、噪音等影响了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姚女士和业主委员会的几位委员去找物业公司,要他们停止这样做,却没有结果。
业主委员会讨论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道路原貌、交出出租道路车位的全部收益。法院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答辩自己对小区公共道路有管理收益权。业主委员会则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小区公共道路并截留相关收益,物业公司的答辩没有依据。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说明: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即业主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拥有共同所有权——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来主张权利,当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物业公司并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来取得对这些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所以法院判物业公司败诉。
文/韩炜漫画/田凤RB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