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撞损十字路口处部分警用交通设施,被交警部门告上法庭。2月19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肇事车主河北省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赔偿烟台市交警支队警用交通设施损失等共计103181元。
据悉,这是山东省烟台市首次判决“老百姓赔偿行政机关”的案件。
2007年8月6日5时许,河北省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司机驾驶牵引车、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某十字路口处,在向西左转弯时因处理情况不当撞上路北楼房,并将该路口电子警察部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信号灯撞毁。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因超载驾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烟台市交通警察支队将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电子警察部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及交通信号灯损失共计103181元。庭审中,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对被损的警用交通指挥设备价格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评估,被损失设备价格评估合理。可被告仍不予认可,并再次要求重新申请鉴定,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及理由,法院依法未予准许。转自新华网法治频道
法院认为,损坏国家财产应当折价赔偿。被告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雇用的司机驾车肇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不同意赔偿。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大众日报)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