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天津2月21日消息 (记者王嘉军通讯员刘军)天津一市民被他人冒用名义贷款后,因冒用人未按期还贷,致该市民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该市民由此认为放贷银行未尽贷款审查义务,违规放贷,侵犯了其名誉权,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两审之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判决被告银行立即删除原告在其银行及其他17家银行信用数据库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01年12月初,天津市居民韩某通过朋友与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相识。后韩某欲购买齐某所在公司建设开发的商品房,于是将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都交给了齐某。同年12月11日,齐某为了筹措资金偿还工程欠款,在未经韩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用韩某的身份证等材料,冒用韩某名义与某银行位于天津市的一家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韩某向该支行借款人民币16.8万元,用于购买齐某所在公司在红桥区开发的一处商品房,贷款期限10年。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后该支行如约将所贷款项给了齐某所在公司,齐某则用此款直接偿还了其所欠工程款,而韩某既没得到贷款也没实际购买到上述房屋。此后,齐某以韩某名义向上述支行偿还了数月贷款本息,而后因故未能继续偿还,以致韩某在银行个人诚信系统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
为此,该支行于2005年9月以韩某欠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某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韩某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2006年4月,因该案涉及齐某等人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嫌疑,法院裁定驳回支行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调查,证实韩某本人并未向支行贷款,是齐某冒用韩某的名字在银行贷款。其后,韩某多次找到支行要求删除因违法操作造成侵犯韩某名誉的虚假不良信用记录,均遭拒绝,从而导致韩某两次申办银行卡都被驳回。韩某一气之下将该支行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法庭上被告银行支行提出,其与韩某之间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是经过公证证实的,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不同意韩某诉求。但被告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合同中韩某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被告银行支行的行为已侵犯了韩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韩某要求被告支行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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