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涨价了收了定金竟不交货
一菜农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王红旭
本报金乡2月21日讯 金乡县化某收取焦某收购圆葱的定金后,见圆葱收获时价格上涨,却自行将圆葱卖与他人,致使焦某无法收货,近日,金乡法院一审判决化某双倍返还焦某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余元。
2007年5月,焦某与化某经协商签订了代收圆葱包地块合同,合同约定化某承包地种植的未收获圆葱两亩,以每斤0.36元的价格卖给焦某,两亩圆葱的收获、运输等用工费用由焦某负责,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双方约定合同定金为每亩750元,合同签订后焦某即支付化某定金1500元。后因圆葱收获时价格上涨,化某认为与焦某签订的代收圆葱合同使自己经济受损,便将圆葱擅自卖与他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事后,焦某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某双倍返还定金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化某在未与焦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圆葱出卖他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化某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化某应向焦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化某双倍返还焦某定金共计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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