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交通局局长甘应涛贪污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甘应涛在任该县交通局局长、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工程信息、对外发包工程、拨付村村通公路补助款及人事调整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42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71000元。
据办案的检察官介绍,甘应涛收受钱物时间主要是发生在春节、过生日、及出国考察期间,收受的对象主要是包工头及亲信,作案手段隐蔽。对他人送上的财物,甘应涛一一笑纳,并积极为他人在工程承包、款项拨付、人事安排上予以关照。(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袁明 邓剑平)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