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管局原副局长殷国元多次超低价“买房”,以亲属名义收受他人干股
“土地巨贪”狂吞4000余万
杨金志 刘丹
最近,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提起公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殷国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以亲属名义收受他人干股,在退休后大肆索贿受贿。而2007年出台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矛头正是直指这些新类型腐败行为。殷国元案集数种违法形式于一身,是“反腐新规”出台后案值最大的一起,也是最典型的一起。
“特定关系人”“合作投资”
[案情]2002年底,殷国元与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某共谋商定,由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江某某活动提供帮助,届时由江某某给予好处费。根据统计,从2004年到2006年期间,殷国元先后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现金、股权、房屋、轿车等贿赂总计3280万余元!
在殷国元与江某某的钱权交易过程中,有一个情节值得注意:2005年,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变更时,殷国元以上海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收受江给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已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这个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上由殷国元的胞弟和弟媳妇经营。
[新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点评]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副教授:殷国元涉嫌通过家人开办的公司收受他人巨额股权,涉及“特定关系人”“干股”“合作投资”等多项“新规”,仅此一项便碰到了三条“高压线”,可谓典型至极。
超低价“买房”省下数百万
[案情]殷国元多次向自己提供过便利的房产公司“买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更出格的是,他的大部分购房款,还是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的,自己没有掏一分钱。
殷国元曾为上海茗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动迁许可证方面谋取过便利。2004年,殷国元以110万元购买了茗嘉公司的关联公司名下的一处别墅,比市场价低91万余元。而且,这笔110万元购房款,还是向另外一家房产公司的老总江某某索贿得来的……
[新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点评]孙万怀副教授:在本案中,殷国元涉嫌以近乎“对折”的方式“购买”房产,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可谓案情典型、数额巨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售出物品,在刑法理论中可以认定为“形式合法、目的违法”,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这种受贿形式比较隐蔽,而且有规避法律之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截了当,对惩治犯罪很有帮助。
退休后变本加厉“兑换期权”
[案情]殷国元于2005年退休,担任上海市土地协会会长。此后直至案发,他仍然索取、收受巨额贿赂。2005年全年,他仅向江某某一人就索贿、受贿2800余万元,比在位时有过之而无不及。
[新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点评]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编审:近年来,腐败行为出现许多“变种”,其中“腐败期权化”较为典型。这其中,既有在任时冒充清廉、卸职后大肆捞取的,也有离职前后“一以贯之”的。殷国元的行为就属于后一种。对这两种现象,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为受贿。腐败是没有“任期”的,对于腐败行为就要追查到底。
(据新华社上海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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