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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不得临时调价 解释权归商家并非万能

  “解释权归商家”怎一个晕字了得

    2008 我们的春节

  春节前后,一些商品、服务行业的价格都会有所上涨,这已经是市民们在消费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春节期间比往常多掏一些钱,大家似乎都也不以为意且能理解。

只是,在很多事先有“合约”的消费行为里,商家却临时调价则往往都是不合法的单方面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合约的内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日,早报记者联系了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的肖律师,对春节期间的几个典型的消费案例进行点评,希望对广大消费者在以后的消费中有所提醒和参考。

  案例一:KTV,春节打折券不能用

  受访人,范文祥,IT行业。

  正月初七下午,我到泉州找朋友玩,几个朋友吃完晚饭,相邀去泉秀路K歌。买单的时候,朋友小吴出示了一张K歌厅的优惠券。按照这张优惠券的使用说明:在周日-周四19:00至24:00期间,可以凭券在这家K歌厅享受包厢费打2折的优惠。但是当时服务员却告诉我们,正月初一到正月初八,在这家KTV里,打折券暂时不能使用。

  春节期间,类似的经历也让市区的小郭遇上了。“正月初三,我们到市区一家K歌厅唱歌,那里的大厅有一个很大的提示牌,通知说春节前原来凭贵宾卡可享受2折优惠,现在暂时取消,最多只能享受五折的包厢优惠。可能是因为生意太好,订完包厢后,K歌厅还通知我们,需要提前半个小时过去等,不然他们出于紧凑的时间安排,将会把包厢让给下一拨人。”

  案例二:婚宴上,大鱼变成小鱼

  受访人:许小姐,金融从业者

  朋友小蔡在春节前夕结婚,在泉州市区的一家酒店宴请众多亲友。婚宴席间,有个大鱼变小鱼的插曲,让我印象深刻。

  小蔡原本预订好一桌两千的酒菜。到婚礼举行前夕,酒店工作人员告诉他,最近物价有所上涨,酒席的成本提高,如果酒菜要按原来预定的规格上,需要适当临时调整价格,也就是说,小蔡必须补交一笔钱。小蔡认为,既然在预订酒席的时候,酒店已经和自己商定好相应的酒席规格和价钱,自然不该随便更改,因此没有同意。

  结果上菜的时候,我们都发现菜的份量明显减少了。印象最深的一道菜就是原来应该上一条大鱼,可是盘子端上来时,吃宴席的朋友纷纷说,盘子怎么“海阔天空”。婚礼上,主人自然希望大家吃好喝好,开开心心,但酒店以“成本增加”为由,上菜的时候临时偷工减料,吃的人难免不痛快。

  办婚宴本来就图个喜庆和热闹,请客的主人邀请亲朋好友们前来庆祝,一起开心。遭遇这种大鱼变小鱼的尴尬,实在让人措手不及。

  案例三:洋快餐,巨无霸得多交一块

  受访人:张先生,媒体从业者

  春节前夕的一个中午,我有事回厦门,在车站买完票后,离开车时间还早,就到附近的一家西式快餐店里吃饭。

  那天,我点了一份套餐,包括一杯汽水和一个巨无霸汉堡。我身上一直有这家快餐连锁店的优惠卡,原价15.5元的套餐,按照优惠卡上的提示,我只须付12元就可以了。但是那天,店里的服务员却告诉我说,这份套餐最近调价了,凭卡也必须要花13元才能买到。

  当时我觉得这种调价没有道理,据我所知,餐厅的这种优惠卡,在厦门曾经以一张3块钱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上面都标了价格和使用时效。我手里这张卡的有效期是到2008年2月29日,他们快餐店既然出售了优惠卡,把价格打上去,单方面调整价格是对顾客不负责任的行为。我把我的想法和餐厅的领班说了之后,店里才同意以卡上标注的优惠价12元收钱。

  案例四:预付卡,用时另外再加钱

  受访人:伍先生,零售业者

  我平时理发,都在楼下小区的一家理发店里。时间长了,慢慢和老板混了个脸熟。有次理发的时候,老板告诉我,店里可以办优惠卡,只要一次性缴给店里100元,就可办张优惠卡,凭此卡在店里可享受13次的理发服务。平时,在这家店里理发一次是收10元,这样算起来,还是办卡优惠。

  可是前几天,我在这家理发店里理发,服务员看了我的优惠卡后,告诉我还需要另外交五块钱。“涨价了。”老板说。

  我们办了优惠卡,得来的却是涨价的“优惠”。老板当时说的理由是现在各种东西都涨价,他们的成本在增加。其实理发店的成本哪有增加。只是大家是邻居,不好过分较真。

  律师说法

  预付消费:商家不得临时调价

  肖志云律师点评: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优惠券、贵宾卡或者打折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服务费用的另行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单方面的临时调价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或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时,消费者凭着商家发放的优惠卡或者打折券对商家的单方面调价提出质疑,往往会得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答复。但是肖律师提醒市民:“解释权归商家”的答复也不是万能的,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蔡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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