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王宇、李延霞)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家表示,该条例继续延续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将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是考虑到总体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到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使减除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说。
据悉,新条例共48条,修订内容包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升、涉外人员个税起征点标准的调整等内容,此外,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有: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另外,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都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因此此次调整意在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
该负责人表示,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中国税务学会有关专家认为,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条例逐步缩小差距,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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