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2月22日电(通讯员余亚莲)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ATM提款机出错盗窃一案,22日9时许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重审。检察机关坚持指控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许霆及其辩护律师仍作无罪辩护,许霆在法庭上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我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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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提款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国内数十家媒体记者以及众多法律界人士及市民近百人旁听了庭审。由于法庭容量有限,还有很多关注此案的媒体记者和市民只能在法院大门口观望、等待。
上午9时许,庭审正式开始。广州市检察院当日派出3名公诉人到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已被判刑一年)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取款。至4月22日23时30分止,许霆共提取现金17.5万元。之后,携款潜逃。检察机关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出具的新公诉材料显示,2006年4月24日,银行发现问题后,该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找到了许霆的主管领导赵部长。赵部长告诉银行人员,许霆4月22日曾提出辞职,理由是想回家考公务员。赵部长说,银行找上门之后,他曾两次打电话给许霆,告诉许霆有1000多元的工资没有结算,希望许霆把家庭地址告诉他,但许霆没有接听,只发短信表示感谢,并说“工资就不要啦!”
庭上,许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取款行为基本没有异议,但并不承认自己有“盗窃”的故意,也称自己没有“潜逃”。许霆称,取钱最初的目的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明天好交给领导”,他还说自己事后曾试图还钱,但由于钱不够,他问银行的人是否可以“先还一半”,但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同意,并劝许霆赶快到公安机关自首。许霆在反复思量之后,选择了去太原,“我打算找朋友做点生意,赚了钱好还给银行”。
许霆的辩护律师仍为其作无罪辩护,他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提款机的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法庭判定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